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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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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泰斗高明暄
发布日期:【2013-05-13 1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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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暄 个人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首批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1984年1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我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 


1947年考入浙江大学法学院,1949年9月,因浙江大学法学院停办,遂转学北京大学法律系。 
1951年8月从北京大学毕业后,被保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学习,师从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达玛亨教授、尼古拉耶夫教授和柯尔金教授,成为较早地系统学习和研究苏联刑法理论的中国青年学者。 

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暨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北京市法学会名誉会长。 
曾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科评议组第二、三、四届成员暨召集人 

2002年11月获吴玉章优秀科研奖 
《刑法学》(高铭暄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获教育部“2002年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新型经济犯罪研究》(高铭暄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获“2002年度司法部法学教材和法学科研优秀成果二等奖” 

著作类: 

《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高铭暄、赵秉志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1年版 
《中国区际刑法与刑事司法协助研究》,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法律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联合出版 
《当代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刑法论丛》(第1-10卷),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 
《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共2册),高铭暄、赵秉志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刑法专论》(上、下),高铭暄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论文类: 

《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与基本问题研究》,高铭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1期 
《此案应按“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高铭暄,《律师与法制》2001年第3期 
《略论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概念、特征及犯罪界定》,高铭暄,《当代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从死刑角度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立法的衔接》,高铭暄,《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普遍管辖权的特征及本土化思考》,高铭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6期 
《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高铭暄,《法学论坛》2002年第1期 
《普林斯顿普遍刑事管辖原则》,高铭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1期 
《普林斯顿普遍刑事管辖原则评论》,高铭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3期 
《中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及其修改补充》,高铭暄,《欧洲法律与经济评论》2002年夏季卷 
《沈木珠著〈国际贸易法研究〉序》,高铭暄,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1世纪首次(总第7次)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论文集〈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序》,高铭暄,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我是怎样喜欢上刑法学的》,高铭暄,《法学家茶座》第1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国际刑法问题研讨会综述》,高铭暄,《法学家》2002年第4期 
《正当防卫问题研究》,高铭暄,《刑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中国未成年犯刑事责任立法研究》,高铭暄,《国际刑法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从两则案例看依命令行使职务行为的正当化》,高铭暄,《检察日报》2002年11月15日理论版 
《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制度》,高铭暄,《在中南海和大会堂讲法制(二)》,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国际刑法学协会暨中国分会学术动态》,高铭暄,《刑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刑事法学》2003年第4期 
《2002年刑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3年第1期 
《金融凭证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法学》2003年第6期 
《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行为适用法律解读》,《法制日报》2003年5月18日第10版 
《从国际人权公约看中国部分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废止问题》,《法制日报》2003年6月26日第10版 
《关于2002年三个最新的刑事立法解释》,《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2002年三个立法解释评析》,《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4卷(2003年9月) 
《刑法学、注释刑法学、比较刑法学、沿革刑法学、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等7个条目》,《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论我国死刑立法的完善》,《中国刑事法学》(第1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略谈我国的死刑立法及其发展趋势,《刑法评论》(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中俄资格刑比较研究》,《刑法评论》(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弘扬法治发展,倡导学术创新——评《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2年卷·首卷)》》,《刑法评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金融凭证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3年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论刑法立法的完善问题》,《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3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国际刑事法院及其相关问题研究》,《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3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国际刑法渊源合法性论要》,《国际刑法与国际犯罪专题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内地与澳门普遍管辖权适用问题研究》,《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中欧经济犯罪比较研究,高铭暄教授主持,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刑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高铭暄教授主持,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项目 
新型经济犯罪研究,高铭暄教授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刑事责任研究,高铭暄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项目 
刑法专论,高铭暄教授主持,国务院学位办委托项目 
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刑法,高铭暄教授主持,中国大百科全书编委会委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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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高:高铭暄,男,当代中国著名刑法学家。1928年5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鲜迭村。早年先后就读于温州市瓯海中学、温州中学,1947年高中毕业后,以优异成绩考入浙江大学法学院。1949年9月,因浙江大学法学院停办,遂转学北京大学法律系。1951年8月从北京大学毕业后,被保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学习,师从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达玛亨教授、尼古拉耶夫教授和柯尔金教授,成为较早地系统学习和研究苏联刑法理论的中国青年学者。1953年8月研究生毕业后,留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任教。1956年5月被评为讲师,1980年5月被评为副教授,1983年5月,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晋升为教授。1984年1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我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从此结束了新中国不能自己培养刑法学博士的历史。 
    高铭暄教授现任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顾问、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名誉会长等职。1983年以来,还曾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1983-1986年)、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1990-2003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暨法学组召集人(1985-2003年)、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86-2003年)、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1984-2001年)。 

    南马:马克昌先生,1926年8月生,河南省西华县人。1946年秋入武汉大学法律系学习;1950年毕 业留校后即被保送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班,师从前苏联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专门从事刑法学研究;1952年毕业后返武汉大学任教。1979年8月受命与韩德培教授一起重建武汉大学法律系,任法律系副主任。1983年晋升为教授并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1986年任武汉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现为武汉大学资深(终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顾问、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中国法学会名誉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会副会长等。 
  马克昌教授是我国著名法学家,是新中国刑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是我国公认的刑法学界泰斗。他治学严谨、理论深邃、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代表性著作有:《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独著,获2003年第六届国家图书奖、2008年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刑法学》(副主编,获首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全国一等奖、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中国刑法学》(副主编,获第二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全国特等奖)、《论共同犯罪》(与人合著)、《刑事法学大辞书》(主编之一,获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著作二等奖)、《犯罪通论》(主编,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著作一等奖、第二届全国高校出版社优秀学术著作优秀奖)、《刑罚通论》(主编,获第二届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著作类法学二等奖)、《中国刑事政策学》(主编,获湖北省首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省级(著作)二等奖)、《刑法学全书》(第一主编)、《刑法理论探索》(独著)、《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主编)、《经济犯罪新论》(主编,获第十二届中国图书奖、2001年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刑法学》(主编之一,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刑法学》(主编)、《外国刑法学总论》(主编)、《马克昌文集》等,另发表论文一百余篇。 
  马克昌教授是我国杰出的法律实践家。1980年,他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派,担任“四人帮”主犯之一吴法宪的辩护人,他不计个人得失、依法工作,誉满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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