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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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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8-07-17 12:08:20】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继承纠纷典型案例,涉及亲子鉴定、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遗产、遗嘱效力的认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老人的居住权利等问题。青岛中院表示,希望以案说法,让家庭美德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案例一:亲子鉴定是确认继承人主体资格的有效途径——修丛某、修双某、韩某丽与修某敬、修某继承纠纷案
  [案情]韩某丽与被继承人修某辉199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前生育双胞胎修丛某及修双某。修某敬系被继承人修某辉之父,修某系修某辉与前妻所生之子。修某辉去世后,产生继承纠纷,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继承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坚决不认可修丛某、修双某为修某辉之子。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倾向于支持修某敬与修丛某、修双某之间有祖孙关系。据此法院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依法分配了修某辉的遗产。
  [点评]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人们思想观念发生变化,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复杂化,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逐渐增多。亲子鉴定主要用于厘清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由此认定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衍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因修丛某、修双某出生于韩某丽与被继承人修某辉结婚之前,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存在合理怀疑,在韩某丽亦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前提下,法院依法准许了修某敬、修某的亲子鉴定申请,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人身份,使二人的继承权得以实现。
  案例二:土地补偿费不应作为遗产分割——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与慈某继承纠纷案
  [案情]慈维某系慈某、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之父,慈某名下承包的土地来源于其父慈维某名下的承包土地。根据慈某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涉土地属于家庭承包,慈某为承包方代表。慈维某于2014年去世,2016年9月口粮地被征用,因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与慈某签订土地补偿协议,由慈某领走土地补偿款192 000元。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起诉慈某要求继承分割土地补偿款。法院经审理,判决承包土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驳回了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承包;二是其他方式承包,主要是针对四荒地的承包。这两种不同的承包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性不同。家庭联产承包所产生的是用益物权,其他方式承包所产生的是合同权利。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不是个人。该户成员平等享有经营土地的权利,承包期内,该户部分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整个户的承包经营权,不是个人之间的遗产继承问题,新的家庭成员对于家庭承包经营权都享有权益,因此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不能继承。具体到本案,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所有成员中进行分配。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并非该承包户中的成员,所以无权分得土地补偿费。
  案例三:共同遗嘱的效力的认定——王某藤与王某英、王某侠继承纠纷案
  [案情]被继承人王某燕、曲某贤系夫妻关系,生育王某英、王某侠,王某藤系王某英之女。王某燕于2010年9月8日死亡,曲某贤于2008年1月5日死亡,留有青岛市市北区即墨路房屋一处。王某藤提交的遗嘱载明:“某英、某侠,你父母已属晚年,留下遗言,现住即墨路房子由我名下购买房屋及土地的所有产业权。吾意将此房交与长孙女王某藤接收继承产业权。你们等勿要争执,还要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竹藤自幼至今同居于我,左右服侍,工资收入全部交家,一同费用。故将此房的房产及土地产权交与王某藤全面继承。特留遗书,此嘱。父亲王某燕亲书右食指(捺印)母亲曲某贤代笔右食指(捺印)贰零零陆年”。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藤提交的遗嘱虽有瑕疵但可以认定是被继承人王某燕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王某燕所立遗嘱予以认可;被继承人曲某贤则是由王某燕代为签名,虽有捺印,但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遗嘱是曲某贤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排它性,且有瑕疵,对被继承人曲某贤所立遗嘱部分不予认可。
  [点评]本案被继承人王某燕、曲某贤所立遗嘱为共同遗嘱。共同遗嘱即为合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同一份遗嘱。对于共同遗嘱,我国继承法并未作出规定。共同遗嘱是合立遗嘱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都有订立共同遗嘱的意愿和行为,此类遗嘱才能成立。本案中,由于被继承人曲某贤仅在遗嘱上捺印,无法确认捺印是否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本案中共同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
  案例四:存在明显瑕疵的代书遗嘱无效——战某彩、战某与战某华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情]战某美与于某香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3个子女,战某彩、战某、战某华。战某美于2014年去世。战某美与于某香拥有坐落于莱西市的房屋1套。2016年4月,于某香住院期间立代书遗嘱一份并有全程录音、录像。经法院查明,于某香立代书遗嘱时医院已经下达病危通知书,从录音录像看,其躺在病床上,鼻子上插着氧气管,神志不清,宣读遗嘱内容时无任何表情,且录音录像有间断。法院判决认为不能确定遗嘱是于某香的真实意思,其所立代书遗嘱无效。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代书遗嘱落款时间为2016年3月,当时医院已经给于某香下达病危通知书,从录音录像看,被继承人病情严重,神志不清,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代书遗嘱存在明显瑕疵,无法证明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对该代书遗嘱的效力不予支持。
  案例五: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隋某与邹某继承纠纷案
  臧某荣育有女儿隋某、儿子邹某。邹某提交臧某荣所立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有房屋一套,死后由儿子邹某继承。立遗嘱人处有臧某荣签名及捺印,见证人刘某月、杨某兰签名并捺印。隋某对遗嘱不认可,认为系打印形成,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应为无效。法院认为,不能简单以遗嘱形式系电脑打印而认定遗嘱无效,签字捺印是否系本人书写、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判断遗嘱效力的关键。见证人并未看见臧某荣在遗嘱上签字捺印的过程,臧某荣签印是否其本人所为无法确定。根据举证距离远近等因素,法院要求邹某进一步举证,进行笔迹和捺印鉴定以证实遗嘱真实性,邹某不同意,应承担不利后果。该份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的实质要件而无效。
  [点评]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自书遗嘱中“自书”必须为用笔书写,多媒体时代已经改变了人们传统读写模式,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打印遗嘱。遗嘱除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外,效力认定的关键在于立遗嘱人能否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以及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不能简单以遗嘱系打印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认定无效。本案因无法确定遗嘱中签字捺印是否本人所签,从而也无法认定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遗嘱效力不予认定。
  案例六:继承遗产应先清偿所欠债务——刘某风、刘某桂与刘某权继承纠纷一案
  [案情]刘某亭与妻子刘某花共生育三个子女:刘某风、刘某权、刘某桂。刘某花于2012年10月死亡,刘某亭于2015年7月死亡。争议房产原登记在刘某亭与刘某花名下,现登记在刘某权名下。2012年1月,刘某亭和刘某花二人与刘某权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争议房产全部赠与刘某权所有。后刘某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刘某权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刘某权返还赠与的争议房产,法院判决撤销刘某亭、刘某花与刘某权所签订关于房屋赠与合同中刘某亭的份额(全部房屋的50%),刘某亭、刘某权各享有50%的所有权。2015年6月,被继承人刘某亭立下遗嘱,将上述房产份额归刘某风、刘某桂继承。刘某权主张购买案涉房屋时其出资372 224.2元,并出资10万元予以装修,并出具了刘某亭与刘某花书写的欠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刘某亭生前将赠与行为依法撤销,刘某权支付的相应购房款及装修款,对刘某亭而言已经没有合法根据,据此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刘某亭去世后,其享有的争讼房屋所有权份额由刘某桂、刘某风继承,对刘某亭的不当得利之债依法应由刘某桂、刘某风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承担。判决:刘某桂、刘某风在所继承刘某亭遗产范围内各支付刘某权118 056元。
  [点评]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列。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务主要包括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和因损害赔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以及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本案中因刘某权在购买房屋时出资并装修,刘某亭与妻子刘某花曾经出具欠条,该购房款及装修费用应作为遗产债务由刘某桂、刘某风在所继承刘某亭遗产范围内支付给刘某权。
  案例七: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邓某祖、翟某与邓某庭继承纠纷案
  [案情] 邓某祖与邓某庭系被继承人邓某松、翟某婚生子女。2016年邓某松去世,名下留有存款34万余元。邓某祖、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存款。邓某庭提交邓某松与翟某2012年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称:“我的儿子邓某祖只要父母的住房,父母不给,邓某祖和妻张口就骂动手就打。邓某祖的母亲没有劳保,邓某祖不管他母亲吃不吃饭,不赡养,到现在已六年不上门,无条件继承。”法院考虑到被继承人遗嘱中所述邓某祖不尽赡养义务,认为邓某庭对邓某松生前尽赡养义务较多,且翟某年老多病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对案涉遗产按照翟某50%、邓某庭40%、邓某祖10%的比例进行了分配。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案件中,分配遗产时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对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传统美德的弘扬。
  案例八: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管某书等继承纠纷案
  [案情] 被继承人管某盛、孙某美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五个女儿分别为管某英、管某兰、管某贞、管某书、管某爱。管某盛于2015年12月去世、孙某美于2014年11月去世,管某盛、孙某美生前留有位于黄岛区平房4间。2004年3月,经管某盛夫妇同意,管某英的四儿子袁某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2005年6月,管某盛立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在黄岛区黄岛办事处某村有四间房屋登记在我名下。四十年前我和老伴孙某美指定女儿管某英和女婿袁某友养老送终,当时已经写了一份养老协议,由村干部作为在场见证并代笔写下协议。女儿管某英夫妇这些年来很孝顺,对我照顾很好,我经过慎重考虑,仍然决定在我去世后,位于某村的四间房屋由管某英夫妇继承......。”案涉房屋已由管某英夫妇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管某盛、孙某美去世时,由管某英、袁某友夫妇为其送终。管某英提交由本社区17名居民联名出具的证明一份,称管某英结婚时,管某盛、孙某美夫妇将管某英之夫袁某友招为养老女婿,当时并立下协议一份,内容为管某英夫妻二人为管某盛、孙某美夫妇养老送终,管某盛夫妇去世后,其所有家产及房屋归管某英夫妇所有。法院判决管某盛、孙某美名下平房四间归管某英所有。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定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独创,符合我国国情,可以避免遗嘱的某些弊端,减轻社会负担,弥补社会救济的不足。本案中,虽然遗赠扶养协议因年代久远遗失,但是作为养老女婿的袁某友对被继承人夫妇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亦在遗嘱中确认了与袁某友夫妻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及其尽到赡养义务的事实,法院判决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执行,由袁某友夫妻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案例九:老人的居住权利依法应当得到保障——白某氏与白文某继承纠纷案
  [案情]1992年白某氏及其丈夫白某泽与儿子白敏某、白茂某协商分家以及养老等事宜,并立有分家单一份。分家单中载明“房子:敏某分南屋四间,茂某分北屋六间,其中老的住东二间至老的不在时,东二间归茂某所有,与敏某无关。”法院认为,结合当地风俗,对上述内容应理解为,白茂某分到北屋六间,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白茂某父母对其中东两间享有居住权。白某氏起诉要求继承分割北屋六间,于法无据。但是白茂某应当保证涉案房屋拆迁后白某氏享有拆迁前同等的居住条件。白茂某同意为白某氏提供相同条件的房屋,白某氏不同意。白某氏要求白茂某提供相应的租房费用,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
  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租房费用按1000元/月,暂计算10年,10年后白某氏可继续向白茂某主张租房费用。
  [点评]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保证老人的居住权,可以使老人得到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籍。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农村地区,老人按照习俗分家时通常会将自己的房产分给儿子所有,自己只是保留居住权,因此对老人的居住权利应当给予充分保护。本案中老人愿意要租金,法院支持了老人的请求,也是尊重老人意愿的体现。
  案例十:让亲情重回家庭——刘某香与宫某全、宫某杰继承纠纷案
  [案情] 刘某香系被继承人宫某瑞之妻,有二子宫某杰及宫某全,宫某瑞2008年3月去世。登记在其名下房屋有两处,一处由刘某香居住,另一处六间房屋由宫某杰与宫某全居住。宫某全、宫某杰在该村没有其他宅基地房屋。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在本村共有宅基地房屋两处,虽均登记在宫某瑞名下,但根据我国农村风俗习惯及国家“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政策,认定刘某香居住的房屋四间其中两间属于被继承人宫某瑞的遗产,宫某全、宫某杰居住的六间房屋未认定为宫某瑞的遗产。刘某香上诉,二审期间法院经审理查明,因为该房屋纠纷,母子之间已经五年没有说话,刘某香到法院开庭才知道自己已经有了小孙子。经过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刘某香居住的房屋四间归刘美香所有;宫某瑞名下另六间房屋,宫某杰居住的东三间归宫某杰所有,宫某全居住的西三间归宫某全所有。母子之间和好如初。
  [点评]在继承纠纷中,当事人大多为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因财产争端对簿公堂,父母与子女结仇,兄弟姐妹反目,亲情被利益所冲散。即使案件胜诉,亲情却已不在。“家和万事兴”,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既是我国继承法的原则,也有利于树立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因此,希望通过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让亲情回归家庭,让更多的家庭和谐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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