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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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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与刑罚的关系
发布日期:【2009-03-21 00:00:00】  



作者:吕巧玲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项在一次程序中同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对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保护,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和赔偿物质损失。但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有无内在联系,能否形成必然的对应关系,在实践中呈现的状况以及其背后体现的利益关系是什么,值得认真研究。
    刑事判决部分即刑罚的执行,通过刑罚执行机关的强制劳动改造即可完成,但是,民事判决部分即赔偿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据调查,某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80%的案件系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即生命健康权的杀人、伤害性质的犯罪,这些案件判决生效之后,刑事部分毫无疑问百分之百得到强制执行,而有70-80%案件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执结的案件数占申请执行数的3%左右,绝大部分案件没有进展。到底什么原因造成了执结率极低的严峻现实?笔者认为,这还要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以及赔偿和刑罚的关系分析。

    一、赔偿与刑罚背后的三方利益关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三方不同主体,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利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利益。这三方利益的对立统一,构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三重矛盾,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诉讼手段的局限性,使得三方利益均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成为不可能。被告人利益受到来自国家司法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双重压力。二者利益的实现,必然要求以被告人的利益丧失为代价,在现在的情形下,这是一种不可避免的代价。由于被害人与公诉机关的冲突并不明显,追诉机关所代表的社会利益基本上涵盖了被告人的利益,因此,矛盾冲突的核心在于被告人与追诉机关和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这两重矛盾。为了谋求三方利益的平衡,有必要要求强大的利益有所让度,相对弱者的利益有所加强。追诉机关所体现的社会利益,其实质就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消极维护,是对已破坏的社会秩序进行事后的补偿,是以暴力、限制的手段来实现的。“在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属于超职权主义模式,是典型的纠问式侦查体制,犯罪嫌疑人的处境很不利,其主体地位尚未真正实现”,加之“司法权力的强制性以及容易被滥用的倾向性,使被告人的权利处于一种被侵犯的危险状态”,强化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相应地限制司法权力,二者才能相互平等的对抗。但是按照通行的观点,公共管理领域包括政府活动和司法活动领域不能被让度,附带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即正义或者公正不能进行任何交易,否则就是打了折扣的公正。到底公正背后的公共利益能否被交易,可以从辩诉交易存在的事实以及理论观念进行简单分析。

    二、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和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使其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其本质的一点在于,双方分别让度一定的利益,达到实现一定的利益。

    辩诉交易的存在,是建立在一种新的诉讼观念之上的产物。这种诉讼观念认为:其一,交换不仅是一种基本社会机制,也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机制。认为“交换无处不在”。而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主义之下,由于受到正当程序及人道原则的限制,证据不能强力获取,往往不得不采用交换利益即交易的方式。其二,诉讼存在较大的风险和成本,进行交易符合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双赢”。其三,正义的实现是有限的而且是有代价的。有学者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辩诉交易或者具有辩诉交易特征的做法。如自首、立功制度,“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等制度。

    三、刑事和解制度及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刑事和解,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在英美等西方国家是一种刑事司法改革措施之一,对被害人而言,是一种恢复性的刑事保护政策,对犯罪者而言则主要作为刑罚替代手段存在。而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恢复正义理论。这种理论认为,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的正常利益关系,恢复正义的任务就是在这三者之间重建这种平衡。与它相对应的是报应正义,它关注的核心是犯罪与刑罚的因果关系。报应正义旨在解决“违反了什么法律”、“谁违反了它”、“违法者应处于何种刑罚”的问题。在这里,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只在同等的利益减损状态下获得了一种关系平衡,这种平衡,这是一种量的平衡,而不是一种质的平衡;是事实的平衡,而不是价值的平衡。

    辩诉交易中仅有国家和被告人的参与,排斥了被害人对诉讼结果的影响力。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将被害人置于刑事冲突的纠纷解决机制之外,其结果必然严重忽视了被害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以损害被害人的利益,来达成国家与被告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与此相反,刑事和解以被害人利益为中心,大大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使其不仅能够参与而且能够对刑事冲突的解决发挥主导作用。

    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制度中,被害人也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处于法庭审判的对抗式情景中,被害人和公诉机关站在被告人的对立面使冲突加剧,对被害恢复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被告人是否愿意赔偿损失、是否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是被害恢复的重要途径,但实际上,被告人面临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双重制裁,对民事责任的主动承担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在我国刑法中,经济赔偿责任的承担和履行并不是审判裁量的法定情节。根据有利原则,被告人在不得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下拒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成为一种合理化的选择。

    我国有没有刑事和解的制度或者案例实践呢?在审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程序中,法官调解、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都是旨在促成当事人争议解决,也因此具有“刑事和解”的雏形。在被害人参与的公诉程序中,被害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发问、质证、辩论,其“作用无异于对犯罪行为的指控,增加被告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是强化国家公诉权的需要,其诉讼方向基本是一致的”,是报应犯罪的价值形式。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是否存在刑事和解?在该程序中法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就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调解的成功率极低。因为我国立法上对赔偿与刑罚的关系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同月19日其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显而易见,赔偿与刑罚并非法定从轻情节,这就是法官调解工作的两难之源。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有时会出现自行和解,例如,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被告人郭某系孤儿,因琐事与人厮打时持械打中被害人李某头部,医院在抢救时未采取手术治疗,2天后被害人死亡。开庭审理时,被害人的父母除了“哭诉”被害人的不幸外,对真诚悔罪、愿意以后对其尽儿子之责的被告人表达了惋惜和宽恕之意,并明确表示愿意认其作“儿子”,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减轻处罚,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减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后来,在被告人服刑期间被害人的父母还经常到监狱看望和鼓励,最终被告人因表现良好提前释放被其养父母接回家中过年,情形十分感人。被害人父母的伤害恢复、被告人最后的社会回归、社会关系的平衡与稳定,似乎都在该案中得到了体现。此案被媒体称之为人性化的审判,实际包含了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价值取向。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要求我们应当重新认识与思考赔偿与刑罚的关系,构建赔偿与刑罚之间的必然性关系,确定赔偿作为刑罚的法定情节,在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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