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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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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央视大火案看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处罚
发布日期:【2010-07-30 00:00:00】  
 
◇ 赵瑞罡 刘克河  
  
  
  【案情回放】

  徐威在任央视新址办主任兼央视国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擅自决定于2009年2月9日晚在央视新址施工区内燃放烟花,并指派邓炯慧等人筹办燃放烟花的相关工作。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间,沙鹏等人在徐威的授意下,购买并委托物流公司使用汽车将A级烟花及燃放设备从湖南省运至河北省永清县,存放于只具备C级仓储资质的供销社仓库内,并先后确定、查看燃放地点。在刘发国的指挥下,曾旭等7人在燃放地点进行烟花摆放、填药、连线、测试等工作。2009年2月9日,胡德斌按照徐威的指示通知田可耕及高耀寿做好燃放烟花的工作。田可耕、高耀寿即分别通知李俊义及陈子俊安排消防、保安工作。戴剑霄按照邓炯慧的指示,为燃放活动布置准备工作。2009年2月9日20时许,王世荣在徐威授意下,点火启动了烟花燃放活动。该烟花燃放造成重大火灾,致1名消防队员死亡、8人受伤,建筑物过火过烟面积21333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1.6亿多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威等21人目无国法,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燃放烟花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身体健康和国家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徐威等2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遂对徐威等21人判处三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以及免于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有13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10年7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各方观点】

  各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过失犯罪以及是否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第一种观点,本案21名被告人均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一审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21名被告人分别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导致因燃放烟花而发生重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均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对各被告人分别定罪处罚。理由是,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按各自所犯之罪分别定罪处罚;具体到本案,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因共同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构成共同过失犯罪,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本案21名被告人均不构成犯罪。一部分辩护人认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也不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从主观上看,各被告人确实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形,但缺乏对最终危害结果的“共同过失”;客观上,上述被告人的各自行为如运输、安装、燃放等虽然存在一定过失,但该过失行为并不足以导致本案的最终危害后果的发生,即行为与后果之间缺乏闭合的、独立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上述被告人均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三种观点,为另一部分辩护人所持有,认为本案部分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原因是此次事故应属于消防安全事故,不是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由被告人刘发国(三湘烟花公司股东)等负责消防安全的人承担危险物品肇事的罪责;而另一部分被告人高宏(系央视新台址建设工程业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等人,由于仅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责任,并不负有监管危险物品的职责,故不论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不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过失,也就不应承担危险物品肇事的刑事责任。

  【法官回应】

  对21名被告人应按所犯之罪分别处罚

  1.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

  二人以上由于没有履行各自的注意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督促义务,过失行为相互结合,共同作用导致重大事故、重大损失发生的,构成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具有双重性,一是各行为人基于法律规定或者职务、职业的要求本身需要履行的注意义务;二是各行为人由于在工作中与他人相互存在分工、协作等密切关系,对他人的行为负有督促的注意义务。因而共同过失犯罪认定的关键,一是要认定共同过失犯罪的双重注意义务,二是认定重大事故、重大损失的发生是各过失行为的相互结合、共同作用导致。

  本案中,被告人徐威、王世荣、高宏、胡德斌、耿晓卫、邓炯慧、田可耕、高耀寿、李俊义、刘军、戴剑霄、陈代义、陈子俊等13人分别作为央视新址办、国金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工程承包部门的负责人或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基于职责、职务的要求负有保证央视新台址安全生产的特定注意义务。王世荣、高宏等人还系央视新台址安全生产小组的领导或者成员,具有安全生产的特定注意义务。被告人刘发国、沙鹏、李小华、宋哲元、曾旭等5人,基于其从事职业的要求,具有不能在施工工地内燃放烟花的特定注意义务。被告人薛继伟、张炳建没有运输烟花爆竹的资质,当然具有不能运输烟花爆竹的特定注意义务,更不能运输A级烟花和燃放设备。刘桂兰所有的仓库只有储存C级烟花的资质,刘桂兰当然具有不能储存A级烟花的特定注意义务。以上21名被告人基于各自的职责、职务分别具有特定的注意义务,这些注意义务的不履行使重大事故的发生成为可能,并不存在第三种观点所强调的情形,即将危险物品与安全生产的责任人为分割,然后据此划清界限。

  被告人徐威作为央视新址办的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以及对央视新址建设相关负责人的督促义务,反而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决定在施工工地内组织大型礼花焰火燃放活动。王世荣、高宏对徐威擅自作出的在工地内燃放烟花的决定均未进行必要的劝阻。胡德斌在得知徐威准备在工地燃放烟花时,未对徐威的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却在徐威的指示下,积极办理烟花燃放的准备工作。耿晓卫擅自将与施工活动无关的人员带进施工工地,并且根据徐威指示积极跟有关部门人员协调,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燃放活动所需的材料、提供施工现场的平面图。邓炯慧在得知要在新址办园区燃放烟花后,不劝阻、不汇报、不反映,仍按照徐威的要求起草元宵节举办燃放活动的通知,而且陪同徐威到燃放地点看望燃放人员。田可耕、高耀寿对在央视新址工地燃放烟花的决定,不劝阻、不汇报,仍分别通知李俊义、陈子俊安排相关人员做好当晚燃放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李俊义协助办理了烟花公司车辆和人员进入央视施工现场的进场手续。刘军未对燃放一事表示异议,不劝阻、不汇报。戴剑霄对燃放行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陈代义在相关领导及业主方的安排下,联系办理进场手续、搭架子、拆除围挡等具体工作。陈子俊对在工地内的燃放行为不予制止。刘发国、沙鹏、李小华、宋哲元、曾旭等人,在徐威的授意下,组织设计焰火燃放方案、选定燃放地点、运输烟花、摆放烟花、燃放烟花。薛继伟、张炳建均没有烟花爆竹运输资质,却将印有“央视”字样的A级烟花和设备运至央视新址。刘桂兰对进入该经营处的烟花爆竹负有监管责任,却在发现大量印有“央视”字样的A级烟花及礼花弹筒时,未予过问,默许储存。

  综上,不难看出,21名被告人的行为形成相互分工、协作的密切关系,同时他们之间也具有相互督促防止发生重大事故的注意义务,但这种督促义务并没有得到履行。21名被告人的行为相互结合,形成前后连续的整体,共同作用导致央视新台址重大火灾的发生,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该21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共同过失犯罪,应按各自所犯之罪分别定罪处罚。

  2.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认定

  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等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行为人首先应当明确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对危险物品导致的重大事故持过失心态,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罪状属选择条件的适用,即选择适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任何一个或几个环节,或者选择适用全部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只要是违反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结果,对行为人就应当追究危险物品肇事的刑事责任。在危险物品肇事的过程中,二人以上往往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各个环节中存在分工、协作、依赖等密切关系,各行为人的行为互相结合、共同推进导致肇事结果的发生,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的共同过失犯罪。

  本案中,《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北京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等法规对烟花的买卖、运输、储存、燃放做出了相应规定,设定了特定的注意义务,这些法规早已经对社会公布,徐威等21名被告人对这些规定应当明知;同时,徐威等21名被告人对于燃放烟花可能对中央电视台新址造成的威胁,亦应当预见。央视新台址作为国家的重点建设项目,对消防安全有着更高的要求,远离烟花,尤其是A级礼花弹这类爆炸性、易燃性的危险物品是保证消防安全的重中之重。徐威作为央视新台址主要责任人从擅自作出燃放烟花的决定开始就违反了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与其他20名被告人在烟花的生产、储存、运输、燃放的各个环节中,存在分工、协作的关系,这些行为的相互结合,共同导致央视新台址重大火灾的发生,造成特别巨大损失。徐威等21人的共同过失行为均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应分别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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