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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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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贪官值得商榷
发布日期:【2007-10-04 00:00:00】  
专家认为缺席审判贪官值得商榷
  在贪官外逃日益增多的态势下,刑事缺席审判被当作法宝提出来,但从法治的角度看,这一制度只是个好看但不能吃的“毒树之果”。

  (本刊特约记者)邓江秀/文

  前不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宇冠发表文章称,建议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该文有针对性地提出,在当前外逃贪官日益增多的背景下,设计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有助于我国对腐败分子的处理以及追回犯罪所得。同时,对于反腐败案件的侦查和起诉也可以不受当事人是否到场的限制,以高效打击腐败。

  一石激起千层浪

  所谓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即便被告人因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到案,司法机关也可以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缺席对他进行审判。

  在我国,缺席审判一直以来只应用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比如法律规定民事、行政诉讼被告经传唤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刑事诉讼领域一直没有这一制度,因此,当贪官外逃没有归案时,我国的法律就拿这些人没办法。

  前不久,杨宇冠教授研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发现,虽然该公约并没有直接规定缺席审判制度,但从许多条文分析,它是允许或者承认缺席审判的。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如果为执行判决而提出的引渡请求由于被请求引渡人为被请求缔约国的国民而遭到拒绝,被请求缔约国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允许并且符合该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请求缔约国的请求,考虑执行根据请求缔约国本国法律判处的刑罚或者尚未服满的刑期。

  这种情况通常只能在被告人不在场的审判之后发生,这就表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承认甚至鼓励反腐败案件中适用缺席审判制度的。

  杨宇冠认为,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必须到场,否则审判不能进行,更有甚者,在我国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过程中,公安、检察机关往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控制措施,否则刑事诉讼停滞不前。但“近年来,腐败犯罪嫌疑人潜逃的越来越多,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制度,反腐败刑事诉讼受到很大影响”。

  基于此,他提出:“建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反腐败案件可以使用缺席审判制度,这将有助于我国对腐败分子的处理以及追回犯罪所得。同时,对于反腐败案件的侦查和起诉也可以不受当事人是否到场的限制。”

  在反腐败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的今天,杨宇冠教授的文章产生了巨大反响,不少网民以网络留言的方式表示支持。一位网友的话很有代表性:“缺席审判能真正让贪官污吏无处可逃。”

  不过,有关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议和呼吁,也遭到了不少人的反对。一种最主要的看法是,缺席审判有违司法公正原则,因此,他们依然主张“被告人到庭接受审判”。

  “新颖”但“值得商榷”

  业内人士都知道,杨宇冠的提法非常大胆。

  知名青年法律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专家易延友就此接受了记者的专访,他对杨宇冠的观点非常谨慎地进行了评价。

  易延友首先认为,杨宇冠的观点“很新颖、非常有创造性”。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旦出现刑事案件被告人缺席的情况,只能中止审理,并且通常是无限期等待。不仅在我国,即便在全世界多数国家,缺席审判制度也是很少见的。

  易延友承认,如果真的如杨教授所言能够对贪官特别适用缺席审判制度,那么对打击贪官污吏,震慑犯罪,教育那些潜在的贪官自觉遵守法律,都有较强的作用。这种审判方式“比去国外追逃,威慑力更大”。

  但易延友对缺席审判制度同时有更大的担忧,他认为杨宇冠的观点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在他看来,虽然我国规定民事诉讼可以缺席审判,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太不一样”,后者“基本上不会涉及到人的自由和生命”,而前者恰恰就经常要决定人的自由和生命,因此必须慎之又慎。如果实行缺席审判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无法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甚至连辩解的机会都没有。

  易教授还从另一个方面表示了担忧,他认为,虽然缺席审判可以体现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并震慑贪官污吏,但问题是即使判了仍然无法执行,这种情况又会损害司法的权威。他举例说,如果缺席判处某个贪官死刑,那么在判决生效后,即使法官或者其他人真的在国外或者其他某个地方遇到这个被判死刑的人,也不能直接一枪把他毙了,还是要把他拉到司法机关进行一定的程序。说到底,缺席判决的执行,仍然不可能脱离被告人到庭这个环节。

  和易延友温和的意见相比,另一些反对意见则非常直接。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教授对记者表示,对杨宇冠的观点必须批判。

  这位教授说:“刑事缺席审判最大的问题就是被告人没有任何辩解的机会,整个审判将全部在国家机关主导下完成。刑事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地方在于,前者的起诉、侦查和审判方都是国家机关,都代表国家利益,如果没有被告人的辩解就可以完成审判,不利于司法公正;而后者的原告或者被告方,通常和国家利益无关,司法机关的审判可以保持中立,所以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缺席审判制度未尝不可。”

  除上述两位学者外,记者就此还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中南大学、武汉大学等学术机构的多位学者,大家纷纷表示“确实不敢认同杨宇冠的观点”。

  和专家的立场相反的是,在社会上,很多人表示了对杨宇冠的支持。网上留言中,大约80%以上表示“力挺”。一位网友认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虽然有侵犯人权的嫌疑和可能性,但贪官的危害性很大,所以司法机关可以采取‘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对外逃贪官进行缺席审判。”

  “典型的毒树之果”

  前述那位北京大学的教授在批评杨宇冠的观点时,用了一个词来概括他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评价——“典型的毒树之果”。

  “这样的观点和其他违背程序公正的做法没有本质的区别。”这位教授认为,这正是为了追求“所谓的结果公正”而忽略了程序正义。

  他说:“如果因为反腐败的需要就可以不顾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这显然是荒唐的。”

  这位教授认为,其实就反腐败领域的事项而言,当前腐败风越刮越猛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少审判了几个贪官,而是因为官员和国家机构的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制约,外逃贪官仅仅是这种原因的结果。

  “将反腐败的风向标放在外逃贪官身上,不考虑如何改革制度以防止腐败的发生,这样的行为是舍本逐末。”他说。

  在杨宇冠的观点公开后,记者于2007年6月初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位官员私下聊及“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话题,这位立法机关的官员的第一反应是:“那几乎是不可能的!”

  事实上,这位官员的看法和反对设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者在立场和理由上都比较相似。这位官员告诉记者,从1995年以来,就陆续有人通过各种途径提议我国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这些提议者有学者、律师和检察官、法官,还有全国政协委员。

  这位官员还向记者透露,尽管陆续有人提出缺席审判的建议,“那是言论自由”,不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个层面,至今还没有任何机构正式讨论过这一话题。

  就此话题,记者还致电最高人民法院,接电话者对这个话题感到有些奇怪,他说:“我们从没听说过要实行这个制度,那是不可能的。”随即挂断了电话。

  北京大学那位教授表示:“民间支持这种提议的情绪完全可以理解,毕竟在老百姓眼里,贪官污吏非常可恨,他们希望通过一切办法惩罚那些人,并追回外逃贪官带出去的钱财。但一个负责任的司法机构必须靠理性来实施所有的行为。在反腐败问题上,我国的审判制度正在完善,关键是怎么预防腐败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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