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公司于2003年4月10日收到从四川省寄来的关于华大实业公司委托我公司做他们的特约总代理的资料,并未引起我公司的重视。大约过了一周,在2003年4月17号左右接到华大公司给我打来电话,说是否对此工作感兴趣,我公司当即回答不感兴趣。 公司2003年4月19号接到从山西打来的电话,询问是否有高分子水晶纱供货,我公司回答不做,对方就介绍说他叫李进成,是51430部队后勤处处长,需要3万米高分子水晶纱,希望帮助解决组织货源。当时出于对部队的信任,我公司就说查寻后再给答复。 此后我公司才给四川巴中打电话0827-5280851,接电话的是办公室主任李海涛。我公司向他询问是否有100×40的水晶纱现货,他说有现货,可于2003年4月28号前送到天津。于是我公司就给山西的李进成回电话(0359-5023206 手机 13653442737)告知有货。随后4月23日下午他就起草合同传真给我公司,答应4月29日到天津提货。4月24日上午9:50把伍拾壹万元的银行电汇单传真给我公司。 2003年4月24日上午我公司给四川巴中市打电话落实供货事宜,李海涛说现货一部分给广东客户提走,一部分十万米由宋国华科长押运送往上海,让我公司到武汉去提3万米,让我公司带叁万伍仟元的现金,贰拾万元汇票去提货。其它伍拾万货款等5月10日前结清。 于是,我公司杨尊峰于2003年5月24日从北京乘19点班机晚上21:30到武汉机场,22:30约定在武昌猴王酒店门口见到宋国华,当时他就要交货,在杨尊峰的要求下,货运到武昌行李快运站,杨尊峰只是简单打开一包,看一下货,看了装箱单是2003年4月18日生产,数量1000米,就从武昌发往天津,这才把20万汇票及叁万伍现金交给宋国华,互相打了收条。 2003年4月25日上午杨尊峰乘坐火车于4月26日凌晨到天津。4月26日下午5:30货到公司,打开一包检查,发现长度不是1000米,只有130米,此时,才发现受骗。马上给天津市南开区公安局学府派出所打电话咨询,叫我们向四川报案。4月26日晚6点40分左右,打电话向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报案,经侦大队长苟洪源极其负责,第二天4月27日巴中市公安局就到汇入行封帐,结果发现,单位及帐号全是假的,巴中市公安局经侦队的队长苟洪源、教导员邓开寿说汇款是取不走的,让我公司到巴中去报案。 我公司杨尊峰于2003年4月27日坐汽车到北京,9:00乘飞机到达成都,然后坐汽车于晚上10点才到达巴中市。4月28日早8:00到巴中市经侦队报案并做了笔录。 ]我公司于2003年4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收到武汉友邦多媒体公司打来的电话,(号码为027-87865551 87889711)问我公司是否开出一张20万元的汇票,该公司的钱经理说有人给他们公司这张汇票并提走4万元的货物,其他要返还现金,他们到银行交票时发现有问题,并通过银行查到我公司的电话。 我公司告诉友邦多媒体公司,我公司是被骗的,已经报案。如果诈骗人来取钱,请把他们扣住。钱经理说已经报案,如果对方来人,一定会扣下。 我公司马上给在巴中市的杨尊峰打电话,告诉他这一情况,杨尊峰正在巴中经侦处,马上告诉警方,并给武汉友邦公司打电话。武汉友邦公司要求不要再打电话,说怕打草惊蛇。 杨尊峰4月29日回到天津。经过询问,于4月30日上午又到天津市经侦处报案,天津警方叫我们给武汉公安局报案。4月30日下午14:30分左右才正式向武汉公安局经侦处电话报案。吴浩警官告之,电话立案,并传过去汇票底单,请求冻结汇票。 后由吴浩告知案子转到武昌经侦处,由徐平警官负责。我们多次与她联系,可是她没有给予明确回应,案子一直没有进展 2004年6月1日,打电话吴浩警官,他强调与武昌平级,不便于过问此事,告诉我们找政治处姜丰教导员。随即致电姜教导员,周警官接的电话,做了详细记录,并通知了姜教导员给我公司回电。我公司接到姜丰打过来的电话,并将2003年报案的两页文字传真给姜丰教导员。2004年6月4日,我公司将案情补充说明传真给姜丰。6月13日,再次询问案件进程,还是没有进展。 2004年12月我公司杨尊峰和法律顾问王凤岗律师一同赴武汉了解本案进展情况。武昌经侦处彭科长做了详细的笔录,并到银行查到了该款项的去向:武汉友邦多媒体公司提取了该款。 2005年3月,我公司派法律顾问王凤岗再次到武汉了解情况,武昌经侦处彭科长介绍说去友邦调查过了,他们于03年4月30日向银行将20万元现金支票承兑走帐55020013#,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在报案后,我们得知一家北京企业也被相同的犯罪集团以相同手段诈骗。他们已向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经侦处游警官报案。两案如出一辙,存在着大量线索和证据,诸如:犯罪分子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等,案情已十分明晰。但接案的公安机关十分不负责任,既不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全措施,也不开展侦查,致使案件被拖到现在依然毫无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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