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介绍 诉讼指南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合同专栏 房地产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公司企业 知识产权 医疗纠纷 立法动态 经典案例 法制新闻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律师所监督员 重要展示收费标准 联系我们
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首页>刑事诉讼 > 正文
合同诈骗
发布日期:【2006-12-14 00:00:00】  

案情简介

本公司于2003年4月10日收到从四川省寄来的关于华大实业公司委托我公司做他们的特约总代理的资料,并未引起我公司的重视。大约过了一周,在2003年4月17号左右接到华大公司给我打来电话,说是否对此工作感兴趣,我公司当即回答不感兴趣。

公司2003年4月19号接到从山西打来的电话,询问是否有高分子水晶纱供货,我公司回答不做,对方就介绍说他叫李进成,是51430部队后勤处处长,需要3万米高分子水晶纱,希望帮助解决组织货源。当时出于对部队的信任,我公司就说查寻后再给答复。

此后我公司才给四川巴中打电话0827-5280851,接电话的是办公室主任李海涛。我公司向他询问是否有100×40的水晶纱现货,他说有现货,可于2003年4月28号前送到天津。于是我公司就给山西的李进成回电话(0359-5023206 手机 13653442737)告知有货。随后4月23日下午他就起草合同传真给我公司,答应4月29日到天津提货。4月24日上午9:50把伍拾壹万元的银行电汇单传真给我公司。

2003年4月24日上午我公司给四川巴中市打电话落实供货事宜,李海涛说现货一部分给广东客户提走,一部分十万米由宋国华科长押运送往上海,让我公司到武汉去提3万米,让我公司带叁万伍仟元的现金,贰拾万元汇票去提货。其它伍拾万货款等5月10日前结清。

于是,我公司杨尊峰于2003年5月24日从北京乘19点班机晚上21:30到武汉机场,22:30约定在武昌猴王酒店门口见到宋国华,当时他就要交货,在杨尊峰的要求下,货运到武昌行李快运站,杨尊峰只是简单打开一包,看一下货,看了装箱单是2003年4月18日生产,数量1000米,就从武昌发往天津,这才把20万汇票及叁万伍现金交给宋国华,互相打了收条。

2003年4月25日上午杨尊峰乘坐火车于4月26日凌晨到天津。4月26日下午5:30货到公司,打开一包检查,发现长度不是1000米,只有130米,此时,才发现受骗。马上给天津市南开区公安局学府派出所打电话咨询,叫我们向四川报案。4月26日晚6点40分左右,打电话向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报案,经侦大队长苟洪源极其负责,第二天4月27日巴中市公安局就到汇入行封帐,结果发现,单位及帐号全是假的,巴中市公安局经侦队的队长苟洪源、教导员邓开寿说汇款是取不走的,让我公司到巴中去报案。

我公司杨尊峰于2003年4月27日坐汽车到北京,9:00乘飞机到达成都,然后坐汽车于晚上10点才到达巴中市。4月28日早8:00到巴中市经侦队报案并做了笔录。

]我公司于2003年4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收到武汉友邦多媒体公司打来的电话,(号码为027-87865551  87889711)问我公司是否开出一张20万元的汇票,该公司的钱经理说有人给他们公司这张汇票并提走4万元的货物,其他要返还现金,他们到银行交票时发现有问题,并通过银行查到我公司的电话。

我公司告诉友邦多媒体公司,我公司是被骗的,已经报案。如果诈骗人来取钱,请把他们扣住。钱经理说已经报案,如果对方来人,一定会扣下。

我公司马上给在巴中市的杨尊峰打电话,告诉他这一情况,杨尊峰正在巴中经侦处,马上告诉警方,并给武汉友邦公司打电话。武汉友邦公司要求不要再打电话,说怕打草惊蛇。

杨尊峰4月29日回到天津。经过询问,于4月30日上午又到天津市经侦处报案,天津警方叫我们给武汉公安局报案。4月30日下午14:30分左右才正式向武汉公安局经侦处电话报案。吴浩警官告之,电话立案,并传过去汇票底单,请求冻结汇票。

后由吴浩告知案子转到武昌经侦处,由徐平警官负责。我们多次与她联系,可是她没有给予明确回应,案子一直没有进展

2004年6月1日,打电话吴浩警官,他强调与武昌平级,不便于过问此事,告诉我们找政治处姜丰教导员。随即致电姜教导员,周警官接的电话,做了详细记录,并通知了姜教导员给我公司回电。我公司接到姜丰打过来的电话,并将2003年报案的两页文字传真给姜丰教导员。2004年6月4日,我公司将案情补充说明传真给姜丰。6月13日,再次询问案件进程,还是没有进展。

2004年12月我公司杨尊峰和法律顾问王凤岗律师一同赴武汉了解本案进展情况。武昌经侦处彭科长做了详细的笔录,并到银行查到了该款项的去向:武汉友邦多媒体公司提取了该款。

2005年3月,我公司派法律顾问王凤岗再次到武汉了解情况,武昌经侦处彭科长介绍说去友邦调查过了,他们于03年4月30日向银行将20万元现金支票承兑走帐55020013#,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在报案后,我们得知一家北京企业也被相同的犯罪集团以相同手段诈骗。他们已向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经侦处游警官报案。两案如出一辙,存在着大量线索和证据,诸如:犯罪分子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等,案情已十分明晰。但接案的公安机关十分不负责任,既不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全措施,也不开展侦查,致使案件被拖到现在依然毫无进展。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