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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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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劫最重可判死刑
发布日期:【2006-12-14 00:00:00】  
高法出台最新司法解释 飞车抢劫最重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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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2:5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扩大了抢劫罪的认定范围。该意见第十一条就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作出以下规定,列明了三种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被人飞车抢走手机,但因为没有受伤,手机价值又没有超过500元,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只能以飞车抢夺处以治安拘留十五天的惩罚。面对此情此景,受飞车抢夺侵害、威胁的市民必定倍感气愤。不过,这样的情况即将发生改变。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新的司法解释,扩大了飞车抢劫的认定范围。 

  现实情况:飞车案九成被认定为抢夺 

  飞车抢夺与飞车抢劫,两者仅一字之差,但后果却迥然不同。抢夺一般处以三年以下的刑罚,最高可判无期;抢劫一般处以三年以上的刑罚,最高可判死刑。昨日,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新的司法解释一事,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公安局几位基层派出所所长及打双抢专业队的便衣民警。他们一致认为,如果按照第二款来解读:“凡是以前飞车抢夺的均可定性为飞车抢劫!毕竟,没有哪个人被抢了就放手的,必然会往回夺!” 

  那么,在以往,公安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如何界定飞车抢夺和飞车抢劫的呢?一位基层派出所所长告诉记者,被害人受伤的定性为抢劫,被害人没受伤的,飞车一下子就把财物抢走的定性为抢夺。这一点,无论是飞车还是徒步都是一样。目前,在其派出所辖内,如果有100宗飞车案件,其中可能有90宗会被定性为飞车抢夺,如果抢夺的财物的价值未超过500元,甚至只能处以治安拘留十五天,而这个比例可能在10%到20%之间。 

  对于以前的规定,几位民警都表示惩罚太轻,毕竟飞车抢夺是严重影响市民安全感的犯罪行为,也最为市民所深恶痛绝。 

  理论演变:从从重处罚到重罪处罚 

  一位基层派出所所长对记者回忆起在警校读书时一名教授的话:当对等双方力量不均衡时,抢夺就应该定性为抢劫!比如说持刀抢劫,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论抢劫者是否将刀拿出,司法机关均将之认定为抢劫。而飞车抢夺其实也一样,快速行驶的摩托车相对于受害者而言,无疑也是一种暴力工具,均可能对伤害者造成伤害,这一点与持刀抢劫其实是一样的。 

  “飞车抢夺实际上就是抢劫!”双抢专业队的民警这样告诉记者,如果说在以前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司法机关存在一种不成文的规定:凡是飞车抢夺的均从重处罚的话,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最新的司法解释其实将这一概念清晰化,相信对于那些违法犯罪分子将有更强的震慑力。 

  早在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了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除了明确划定判处各档刑期的犯罪数额标准外,还首次明确了对于“飞车抢夺”的行为可以从重处罚。按照该司法解释,对于以下4种情况,法院在判决时都会从重判处: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三、一年以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到,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甚至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读

  类型一:驾车逼挤、撞击 

  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邬耀广称,驾车逼挤、撞击、强行逼倒他人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暴力行为,其驾驶的车辆就如同其他暴力犯罪采用的刀、枪等一样成为了暴力工具;其行为的目的就是排除他人反抗,夺取财物,这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类型二:强拉硬拽 

  那么,是不是只要受害人意识到被抢,并有“不放手”的反抗动作,施抢者继续强拉硬拽的行为就一律可视为“抢劫”了呢?邬耀广表示,“不能这么简单认定,这一情形构成抢劫罪的关键是抢与被抢者之间存在一个‘相持时间’”。抢夺罪有个基本特征是“趁人不备”。如果被害人反应过来,护住财物不放手,施抢人仍要强拉硬拽,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相持”,这时即使没有对被抢者生命、人身造成损害,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意义上的“胁迫”。海珠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钟海腾表示,“怎么认定这个‘相持’,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还有赖于法官结合案情和当事人供述加以综合判断。” 

  类型三:致人伤亡 

  钟海腾说:“以前,对这一行为法院只能以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一重罪进行判处,可能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致人受伤、死亡等抢夺罪的从重情节转化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后,施害人最高有可能被判处死刑。”邬耀广认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定罪”,相对以前的法律规定,明显严厉。不过如何认定“明知”和“放任”,同样在于法官的裁量。

  链接

  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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