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上午,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该市民政局官员郭新民挪用贪污救灾扶贫基金和扶持资金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判处郭新民有期徒刑17年。 被告人郭新民,案发前任三门峡市民政局优抚科科长(正科级),兼任三门峡市省级救灾扶贫基金管理会计和出纳。 1993年至2000年间,郭新民利用负责三门峡市省级救灾扶贫基金管理和任三门峡市救灾办公室副主任的的职务之便,分别以“三基会”、“基金会”等多个户名,先后挪用救灾扶贫基金等113万元,在银行私存大额定单,从中获取利息17.88万余元,除将其中的59440元退回三门峡市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外,将剩余利息款119361.5元据为己有。经审计,郭新民所经管的“三门峡市省级救灾扶贫基金管理”银行存款帐亏空资金46.29万余元。 1993年至2001年郭新民在任三门峡市生产救灾办公室副主任、三门峡市民政局财务科科长兼三门峡市省级救灾扶贫基金管理会计和出纳期间,12次采取将从多家单位收取的扶持资金不入帐和摹仿签名、虚开票据以付房租、会议、锅炉维修费等名义套取单位公款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11.3万余元据为己有。 2005年11月24日,郭新民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归案后主动退赃161867.5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新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13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挪用扶贫款项数额巨大,且有462905.42元未能归还,依法应予重处;被告人利用担任三门峡市民政局财务科科长、兼任“三门峡市省级救灾扶贫基金管理”会计和出纳等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帐、虚开票据套取报销费用等手段,贪污公款11.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新民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总和刑期2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 宣判后,郭新民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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