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只因经营客运线路与同行产生矛盾,便纠集数十人结伙斗殴,致使多人受伤。今天,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聚众斗殴团伙进行了公开宣判,案犯刘凤娟等九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 2005年,从事个体运输行业的刘凤娟与他人因客运车辆经营问题产生矛盾,认为自己的生意受到影响,遂通过周围朋友纠集了一伙人欲与对方斗殴泄愤。2005年10月11日7时许,刘凤娟引领其经营的黑L32970号大客车至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的基隆港饭店门前,将包括被告人刘绍波、史海滨、王兵兵、李国庆、姜超凡、蒋某、郑某、邱某等在内的数十人拉至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长途客运站。在车上,刘凤娟将事先准备的斗殴用的和白手套发给了部分人员,并对他们说:“动手时往死里打,出了事我负责。” 在承德街与小水晶街交叉口处,刘绍波、史海滨等人见对方10多个人拿着铁管子、砍刀向他们走来,遂也拿着事先准备的镐把等凶器下车与对方对打起来,造成多人受伤。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分别将包括刘凤娟在内的九名被告人捕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凤娟因经营客运线路与对方产生矛盾,为泄私愤,纠集包括被告人刘绍波、史海滨、王兵兵、李国庆、姜超凡、蒋某、郑某、邱某在内的数十人结伙斗殴,致使多人受伤,严重影响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蒋某、郑某、邱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减轻处罚姜超凡、郑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 据此判决,被告人刘凤娟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刘绍波、史海滨、王兵兵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李国庆、姜超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邱某、郑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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