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女朋友面前讲面子,竟杀人抢劫摩托车去看女朋友。近日,被告人陈啟明一审被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院判处死刑。 四十岁的被告人陈啟明是刑满释放人员,以四处打工为生。经人介绍好不容易与家住博白县的钟某某建立了恋爱关系,经过交往,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已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春节过后陈啟明想去博白看望钟某某,因没有交通工具,遂寻思着抢一辆摩托车去看女朋友。 2006年3月11日晚7时许,陈啟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来到陆川汽车站,以七元钱的价格雇请了在汽车站载客的被害人陈某某拉他到大桥镇大垌村。当车开到陆川县大桥镇大垌村九马岭岗路段,陈啟明假装要接电话叫被害人停车,趁被害人刹车停车时,陈啟明立即用左手捂住他的嘴巴,右手拿出那把水果刀架住被害人的喉部说:“不许动”。被害人陈某某用双手来抓住刀刃处想抢刀反抗,陈啟明立即将刀抽回,接着用刀沿着被害人右边颈部捅插,并趁机把陈某某推下车,摩托车则往右跌。见被害人跌倒在地上,陈啟明又抽刀胡乱往其颈部捅了一刀,致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 随后,陈啟明把被害人拖到不远处的一小山岭并用桉树枝将其身体盖住,带上从被害人身上搜到的12.5元钱,骑着摩托车连夜到博白找其女朋友钟某某。因钟某某去了南宁,陈啟明在2006年3月12日把抢来的摩托车开回家藏好,后逃到柳州、南宁等地躲藏。公安机关于2006年4月5日在南宁市良庆区平乐村委会将陈啟明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啟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啟明抢劫致人死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遂作出了以下判决:被告人陈啟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啟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林某某、黎某某等七人经济损失129105元。责令被告人陈啟明退赔违法所得12.5元给被害人陈某某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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