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巫邦志(正处级)在监狱迁建工程、干警工作调动及为服刑犯办理保外就医、减刑、出监治病中大肆收受贿赂。10月13日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巫邦志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同时判决,对检察机关扣押的赃款38万元、奥迪A6轿车1辆、万宝龙手表1只、索尼数码摄像机1台,以及冻结的巫在成都市的住宅两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巫邦志自1996年起担任四川某监狱监狱长。1997年至2005年春节前,巫邦志在其任职的监狱迁至成都近郊的过程中,在购买土地、承建迁建工程、购买车辆和电梯等设备、装修代管的饭店以及人员工作调动等方面,给请托的十几家公司或个人予以支持和关照,为此,共收受现金人民币80.1万元(其中索要20万元)和美元1000元。 2004年底至2005年底,巫邦志在对相关服刑罪犯办理保外就医、出监治病、减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关照,为此,收受服刑犯何冰、马建国、张炜等现金107.2658万元(其中索要81.7658万元)、索尼数码摄像机1台、万宝龙手表1只。 法院查明,巫邦志收受和索要18人贿送的现金多达187.3658万元、美元1000元,其中索要5人的现金共计101.7658万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了巫邦志的赃款38万元、奥迪A6轿车1辆、万宝龙手表1只、索尼数码摄像机1台,冻结了巫邦志在成都市的住宅两套,后经评估价值共计104.952万元。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巫邦志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照法律规定,有索贿行为的,应从重处罚,巫邦志身为监狱管理干部违法犯罪,还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法院另外查实,巫邦志有自首和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此外,巫邦志还退清了赃款赃物,能坦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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