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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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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生命和自由相比,金钱不值一文
发布日期:【2007-10-04 00:00:00】  
与生命和自由相比,金钱不值一文
 
 
[ 作者:李郁军 |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 更新时间:2007-7-12 | 责任编辑:闫娜 ]【大 中 小】  
 
 
 


  魏光前,甘肃省兰州市连城铝厂原厂长,曾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000年4月26日,魏光前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死刑;当年9月,甘肃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发回兰州市中级法院重审。2004年4月,兰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前不久,魏光前在其服刑的兰州监狱里表达了深深的忏悔之情。

  连城铝厂是个山沟里的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得到各级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为了和有关部门搞好关系,我们也想了许多办法。如在改革开放初期,生活困难,物资紧缺,企业就购进一些东西,送给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结果企业的困难和问题解决起来就较容易。这对我有了一些启发。 

  再就是厂里招待客人,最初是“四菜一汤”,后来要上酒,再后来一上酒不是五粮液,就是茅台。不仅如此,还要玩乐。为了使这些开支合法化,我们又进而设了“小金库”——给一些人送钱、送贵重物品,就是从这里开支的。 


  这些在我的思想上或多或少地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使我错误判断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许就是这个样子。 


  在我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中,不能不提到一个人,他就是我的下属——连海综合开发总公司原经理徐光明(已被执行死刑)。他利用我们厂派他去广州等地搞经营的便利条件,勾结不法商人炒地皮,从中大肆谋取私利。在此期间,徐光明为了蒙我,从1992年到1994年,先后送给我人民币28万元、港币14万元、美金5400元。这些钱,有的我交到了“小金库”,有的不能说清楚,反正我是接受了这些贿赂。现在看来,他当时送给我钱就是要堵住我的嘴。由于自己的思想已经开始蜕变,对于他的行贿行为没有足够的警惕,也就见怪不怪了。 

  从1993年3月至1995年下半年,广东桂鸿实业总公司原经理潘志雄(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我去广州和澳门时,也先后送给我港币12万元、美金40000元。而在徐光明和潘志雄二人身上,我们厂实际损失的金额达上亿元。 

  铝锭是市场的紧俏商品。在我当厂长期间,我给一些人批过铝锭。这些人为了表示感谢,就给我送来了14万余元。刚开始时,我推托不要,但招架不住一些人的轮番轰炸,如果不接受,我倒好像有点“另类”,再加上金钱的诱惑,我就慢慢地坦然接受了。 

  在看守所和监狱里,我已经度过了快十个年头的铁窗生活,曾被两度判处死刑。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的日子里,我天天算计着自己还能活几天。每当监牢的门响起的时候,我都会想到是不是我的噩梦来到了。恐惧、无奈和悔恨都不停地在敲打着我,我极力回忆着从前那些自由自在的日子,那是一种怎样的享受啊! 

  我的入狱,不仅害了自己,还毁了家庭,让老伴受到了连累,让子女失去了颜面而四处谋生,我的小儿子至今都下落不明。同时,也给企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我的后悔是无法言表的。 

  我走到这一步,主要有这么一些想法:一是我认为自己吃了很多苦,想着一旦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就没有了权,人走茶凉。所以,这种想法导致了心理上的不平衡。二是觉得自己在政治上已没有了升迁的可能,还是为晚年生活做点准备,到时候和老伴养老也不用看别人的脸色。三是想在退下来前给儿女们打下一个好的物质基础。如果自己在台上不给他们帮帮忙,害怕退下来以后会遭他们埋怨。四是自己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总是心怀侥幸。自认为送钱、收钱都是一对一,人不知鬼不觉。可是当我被判以重刑,特别是面临死亡的时候,我才开始细细地品味“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这句古语,也才真正认识到:对于生命和自由来说,金钱的确不值一文。 


  2004年4月27日,对我来说是一个难忘的日子——这一天,我由死刑被改判为无期徒刑。 

  反思以往,不堪回首,后悔、痛苦五味俱全。我认罪服法,我要坚持用心理健康促进身体健康,用身体健康促进思想和劳动改造。我现在最想说的话就是:什么都比不上自由的可贵,我渴望着自由,我盼望着能早日回归社会,过平平淡淡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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